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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威交发〔2023〕38号
市港航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各市交通运输局、市区各有关企业:
为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国内、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辖区水运行业发展情况,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192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鲁交水运函〔2023〕3 号)要求,现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一)核查依据
《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内普通货船自有船舶运力标准继续按照以往规定执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浮桥运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三)核查内容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
2.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
3.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4.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5.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经营行为中是否存在挂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问题;
6.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应于3月24日至4月7日期间登录“水路运输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试运行)”(网址:http://124.128.27.131:5210/),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等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并提交至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除《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外,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无需提供其他纸质版核查资料。
2.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根据辖区实际,充分组织好核查力量,必要时可依托第三方专业人员,完成对辖区内经营者的上门核查并实现全覆盖,确保辖区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及营运船舶核查率达到100%。
3.对难以取得联系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通过上门联系确认、与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立即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在“水路运输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进行处理并计入已核查数。
4.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接受核查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出具初步核查结果。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在《核查报告书》附表4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与企业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等条件不满足要求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对发现的存在船舶营运证过期的船舶,可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加盖公章。
5.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50号)等要求,加大在上门核查过程中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台账的检查,并采取提问、试卷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实时考核;在核查工作中要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大对船舶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以及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经营者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严格调查处理。
6.核查工作结束后,一份《核查报告书》返还经营者,一份《核查报告书》由市交通运输局存档。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水路运输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用,在系统中完整记录各项处理措施并督促做好闭环管理。
二、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一)核查依据
《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含中韩客货班轮运输经营者)、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三)核查内容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管理船舶情况;
3.2022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管理)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4.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要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5.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否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航运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填报相关统计信息;
6.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于3月24日至4月7日期间登录“水路运输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试运行)”(网址:http://124.128.27.131:5210/),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等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并提交至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除《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外,各经营者无需提供其他纸质版核查资料。
2.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进行上门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实现对辖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核查全覆盖。通过进行座谈、检查工作日志,检查自有船舶资料等方式,重点检查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履职情况和自有运力配备情况。对符合从业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加盖公章。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并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核查报告书》一份留企业存档。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50号)等要求,加大在上门核查过程中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台账的检查,并采取提问、试卷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实时考核。
4.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做好本市核查工作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整改后仍不合格需注销的企业名单等),形成国际船舶运输业年度核查情况报告。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年度核查工作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必须一以贯之地坚持做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在年度核查中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做好营运海船“一船一册”动态更新。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深入的开展本次核查工作;要加强与当地行政审批局的工作协调,建立完善信息即时通报机制,确保监管职责及时履行;要严密工作程序,严守工作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二)各相关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者要如实提供各类材料,认真按照“水路运输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填写要求,对相关内容逐项进行填写,对提供和填写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应对相关材料认真进行审查,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在上门核查过程中,要对每家企业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书面档案,核查结束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要依法履行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文书。
(三)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应在5月26日前,将相关工作总结(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报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科,对工作开展不认真、上报材料不及时、不完整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陶哲然;电话:19963192289 ;邮箱:whjtsyk@wh.shandong.cn。“水路运输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系统联系人:马梦玲;联系电话:18660818082。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及4个附表.DOC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及4个附表.XLS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DOC
7.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2023年).DOC
8.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XLS
9.(省、设区的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表.XLS
10.省、设区的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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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